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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时间:2017-03-30

<案件>

陈某于2012年4月进入某私营医院工作,2012年10月与该医院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及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2012年11月,医院以做医疗广告需要为由,收取陈某的执业药师证书,在事后却一直不予退还。2014年11月,陈某因个人原因需要辞职,经多次与院方协商解除合同未果,于是在同年12月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医院寄送辞职报告,一个月后离开了医院。2015年2月,陈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该医院退还被扣押的证件。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结果>

经调查,某私营医院对扣押陈某执业药师证的行为供认不韪,其负责人刘某更坦言道:现在招工不易,当初只想是通过扣押证件使员工不能轻易离职,而并不知道此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同时刘某表示将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处罚,引以为戒。最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医院限期退还陈某被扣押的证件,同时对医院处以1000元的罚款,目前两项措施均已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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