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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效果和完善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17-07-25

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993年,我国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拉开了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序幕。随着我国1994年生效的《劳动法》对于最低工资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成为我国政府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重要政策工具。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效果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建立25年来,制度推行的深度和广度不断丰富,并取得极大效果。可以说,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起到了提升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较好地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一方面,最低工资制度有效地保障了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提高,维护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一项研究成果认为,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推行能显著提升员工的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每增加10%,企业的平均工资将增加0.3%0.6%。其中,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工资水平处于最低工资附近的企业,随着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0%,这些行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增加幅度甚至能够达到0.61%0.63%2017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对最低工资标准又进行了新一轮的调整。显而易见,这必然通过直接效应和涟漪效应,倒逼企业增加员工工资,推进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进一步提高。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贫富差距呈现出不断拉大趋势,不断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政府部门的担忧。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2004)实施以来,反映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状况的基尼系数表现为:2004年到2008年间的增长不断放缓、以及2008年之后的逐年下降趋势。

推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问题分析

不过,由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引入和推行时间尚短,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或困难。

首先,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统计口径存在差异,导致国内不同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缺乏可比性。《最低工资规定》(2004)提出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和测算方法,但是,并未明确提出最低工资标准的统计口径,使得最低工资统计口径依然存在模糊空间。因此,地方政府在具体制定最低工资调整方案和标准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了不同的统计口径。比如,北京、上海、河南等地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排除在最低工资标准的统计口径之外,而更多的地区则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不一致的统计口径,不仅使得国内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缺乏可比性,更容易造成社会各界对于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认知的偏差。

其次,部分地区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依然不甚科学、不够合理,从而使得最低工资标准缺乏适度性。比如,有些地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远远不适应于当地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有些地区在推进最低工资标准省内统一的过程中,甚至一步到位将原来不同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提升为统一水平,从而使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度性大打折扣;另外,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之下,我国部分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频次过于频繁给企业带来的成本上升压力,对此,人社部作出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过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显著实现提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政策目标,不仅弱化了最低工资对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还降低了低收入者维持基本生活的能力。而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又可能带来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的提升,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用工需求,增加了员工失业的可能。一些企业往往会提高劳动强度、增加加班时间,从而弥补人工成本的抬升。

再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衔接较弱,极大地“拉低”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多数地区将社会保险费等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衔接较弱的情况之下,可能导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跟不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提高的“步伐”,从而导致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增长快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进而使得扣除社会保险缴费之后,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实际拿到的工资金额显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体系不健全,使得变相违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用工成本。为规避最低工资标准提升所带来的人工成本增加,提升自身产品价格竞争力,部分企业采用增加员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降低计件工资单价、减少提成工资提成比例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方式进行应对,导致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事实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出现,削弱了最低工资制度提升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效果。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政策建议

首先,持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进一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统计口径,统一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统计口径,提升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比性。加强对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因素的日常监测,结合经济运行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进一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次。建立政府、企业和工会(职工)三方协商机制,在充分考量“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险缴费状况,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不断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评估机制。

各地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前,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可能产生的对于企业经济效益变化、产业结构优化等造成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明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可能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工资增长效应、劳动力供给效应、就业效应、出口效应、产业结构变化效应、企业盈利效应等,确保在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规避最低工作标准大幅增加所可能导致的消极影响,实现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社会政策功能和经济发展功能的和谐统一。

再次,适时提升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层次。

站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高度看待最低工作制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及最低工资规定条款的基础上,适时升级最低工资规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专门的最低工资法律法规,乃至将获得最低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提升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约束力,深化对劳动创造价值的保护力度。

最后,着力打造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体系。

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者和工商管理部门的作用,形成强有力的、推动企业贯彻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大对于劳动者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教育,形成劳动者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深刻理解,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推进工会组织透过集体协商等机制,监督企业遵守最低工资制度,应对有的企业通过增加工作时间等方式规避最低工资制度行为。做好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或制裁最低工资违法行为的协调工作,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规定的企业,形成强有力“威慑”。(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许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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